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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正式发布 设置两

来源:正大期货    作者:正大国际期货    

正大国际期货正大国际期货:李愿正大期货报道

2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以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办法》共六章48条,与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4月,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公开征求过意见。据了解,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给予了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此时发布《办法》是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综合考量的结果。

“《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其影响对包括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在内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了定量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办法》的影响总体可控,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整体处于较好水平。

《办法》发布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相关人士表示,未来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全面梳理现行资产风险分类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客观开展差距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推进《办法》落地实施,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正式文件四方面完善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做实资产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新会计准则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也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十分必要。

“《办法》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明确的分类要求,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细化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李志刚表示。

农业银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表示,《办法》更加符合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商业银行全面、真实、准确、审慎反映信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和过渡期安排。“我们相信《办法》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做实资产风险分类、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存量业务设置两年半过渡期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

《办法》明确,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李志刚介绍称,工商银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下一步,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同时,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张晓男介绍称,近年来,农业银行始终严格落实监管部门“严分类”的要求,不断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真实性、及时性和审慎度,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分类流程和管理机制,并通过系统实现了授权刚性约束和底线管理要求,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后续,农业银行将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全面梳理现行资产风险分类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客观开展差距分析,进一步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细化分类标准和方法,强化监测分析,规范统计报告,加强内部审计,及时信息披露。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持续夯实资产质量。”张晓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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